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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3    来源: 组织人事处     点击: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17〕19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院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学院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重点是一线的教师。曾获得过相同称号的人员、局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奖励

2017年全市共表彰“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共700名,其中高等学校218名。我院可向北京市推荐1名。

三、评选条件

“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具有教师资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模范实施素质教育,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二)具有较为深厚的学术功底,自觉更新知识,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能够将学科知识与教育理论、现代信息技术等有机结合,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敬业精神强,师德高尚,受到师生尊重和信赖,在德育工作或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够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在学校管理上,办学思想端正,坚持依法治校,勤政廉洁,民主开放,勇于创新,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凝聚力强,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以及学校管理、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四、评选方法与申报要求

1.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组织教职工集体推荐,确定人员报送学院,各单位推荐名额为1名。

2.请各单位于6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行政楼127房间),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⑴《北京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申请表》(即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纸制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⑵“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版。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篇幅在1500字左右。

3.学院根据评选要求确定推荐人员,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联系人:王平平、石岩 联系电话:80358899-659

组织人事处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