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层单位及全体教职员工:
根据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关于支票使用、对公汇款及劳务费、咨询费等费用发放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发生上述业务时,必须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票结算:零余额账户支票禁止背书转让,实际收款单位与开发票单位必须一致。
二、申请对公汇款业务时,需提供:
1.汇款申请单:见附件1,用A4纸纵向打印。
2.真实有效的正式发票,如汇款前不能提供发票或发票上没有账户信息的,需要提供对方单位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或加盖财务章的开户信息一份。
三、发放劳务费、咨询费、讲课费等费用时,需要提供发放表(纸质版,模板见报销手册)、银行代发表(电子版,模板见附件2),收款人的银行卡及身份证正面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专家咨询费还需要专家职称证明复印件。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7月5日